深化认识 牢记党规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全面从严治党。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当前,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制度约束越织越密,监督措施越来越严,党风廉政建设越抓越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必须树牢“四个意识”,牢记党规党纪,始终将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落在实处。
必须重视抓好政治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炼就‘金钢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必须坚持不懈抓好思想理论武装,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必须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提升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必须以惜时如金、奋发如木的态度,减少应酬“腾”时间学,排除干扰“争”时间学,见缝插针“挤”时间学。要努力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加快知识更新,开阔眼界思路,以丰富的知识,创新的理念,坚定的党性,积极解决各种“不适应”“不会干”“不敢干”和“不在组织、不守规矩、不起作用、不像党员”等问题。
必须坚决把牢政治方向
坚定理想信念,拧紧“总开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要更加突出党性教育,帮助干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章和党纪党风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史国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知党、爱党、护党、兴党。
强化“四个意识”,维护“主心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四个意识”,必须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反对自由主义,划清“分界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决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比如,坚决抵制社会上流传的“政治调侃”“灰色段子”;坚决抵制热衷传播小道消息,妄加猜测人事变动,津津乐道捕风捉影之风;坚决抵制不能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得失,达不到意愿就发牢骚、讲怪话;坚决抵制对“草根文化”、网络“恶搞文化”不加分辨,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坚决抵制执行意识差,对上级三令五申的要求不当回事,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搞变通。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方向正确。
必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
落实制度要不折不扣。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利器”,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任务。落实《准则》必须不折不扣,有始有终,贵在经常、重在认真、抓在细节。
落实内容要有板有眼。必须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一件一件抓好落实。特别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实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
落实效果要又严又实。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防止粗枝大叶、浮于表面、弄虚作假,下大气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努力形成有集中有民主、有纪律有自由、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必须加大监督执纪力度
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让戒律永驻心中。必须强化自我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行到位;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坚持在“常”“长”上下功夫,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守住底线、红线、高压线,远离是非之事。
发挥好监督作用。必须营造好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监督渠道,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少数”,突出党内监督重点。必须发挥好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决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落实执纪问责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必须让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地生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守职责担当作为,擦亮眼睛抓监督,挺直腰杆抓执纪。持续开展巡视巡察,全方位监督执纪,有效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空”,加大从严问责力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