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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要求确保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5则)

18-05-16 11:45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编辑:张玉芳

  六部门发文要求确保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为进一步确保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本次出台的《通知》结合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明确了可以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工程总造价大、机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强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我省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日前,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每月1189元、二类区每月1110元、三类区每月1030元、四类区每月967元,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每月1458元、二类区每月1413元、三类区每月1368元、四类区每月1323元。

  我省规定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应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办法》指出,工伤康复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办法》规定,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与工伤康复机构定期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结算。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省将实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

  日前,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了《甘肃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计划》提出,我省将不断完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资助水平,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到2020年,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根据《计划》,各市州在落实每生每年最低600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残疾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建档立卡户在园残疾幼儿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残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国家助学金;对甘肃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民办独立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所需经费和补助标准由生源地政府确定解决。

  我省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通知》提出,我省将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

  《通知》明确,我省将进一步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明确,我省各地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全面推进送教上门工作,积极探索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居家教育方式方法,根据本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原因和残疾程度、类型,对辖区内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一人一案”,逐个确定教育形式,逐一解决其受教育问题,做到“全覆盖、零拒绝”,让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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