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们交过的党费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此后,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逐步发展、规范。2008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具体来说: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月收入的2%。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几年前,四川汶川大地震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唤起人们对党费精神价值的时代诉求。抗震救灾中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特殊党费”接受组织、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普通公民的社会监督。2012年,“特殊党费”跟踪审计结果出炉:全国共交纳了97.3亿元“特殊党费”,除去53.15万元左右使用不够规范,总体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是“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201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