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4则)
我省出台“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省政府日前印发《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此外,我省公共机构将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我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比2015年下降14%,达到0.947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为143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953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度平均增速控制在3.54%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8.2%、8%、8%和8%。
《工作方案》明确,我省将开展全民绿色生活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联合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交换或综合利用闲置旧物。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不生产、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到2020年,全省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工作方案》明确,省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我省修订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明确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一条。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并将原《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还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和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须经保护站批准。
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
日前,《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审议通过,标志着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工作方案》规定,我省设立省级总河长制度,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河长,黄河干流(含庄浪河)、洮河、湟水(含大通河)、渭河、泾河、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嘉陵江(含白龙江)等9条河流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省内其他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全面推行河长制主要包括: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规范河湖采砂管理、实施水环境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等七项工作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有效遏制,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