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高校新生可通过多种途径申请资助项目(3则)
经济困难高校新生可通过
多种途径申请资助项目
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目前,我国已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在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向县级教育部门申请“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该项目可以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在入学后,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此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有新调整
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一类区1081元/月、二类区1009元/月、三类区936元/月、四类区879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189元/月、二类区1110元/月、三类区1030元/月、四类区967元/月。
我省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291号),明确调整标准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种方式;同时提出要求,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等人员。
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
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属工”、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6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倾斜调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完全失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对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463元的,调整到2463元。
2016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先按国家公布的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再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