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4则)
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
人均增加40元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全面推进和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等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地方用好新增筹资。
《通知》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数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我省出台相关政策遏制高价彩礼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深入开展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努力形成文明婚嫁新风尚。
《意见》规定,要坚持城乡同步治理,区域整体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群众婚嫁观念明显转变,婚丧事新风尚基本形成,农村乡风文明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和医生、教师等财政供养人员等“关键少数”,在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婚丧事宜报备制度并严格执行,把执行相关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或年度工作总结必须报告的事项。禁止党员干部等“关键少数”干涉婚姻自由、索要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炫富比阔、铺张浪费等行为,更不能在婚丧事宜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日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
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按缴费年限计算,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计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
三、倾斜调整。1.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先增加15元;再对上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6元和9元。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55元的,调整到2555元。
201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