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有什么区别?
日前,一则题为《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关于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汇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会议同意,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那么,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从这一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从问责的严厉程度而言,免职重于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重于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在第十五条中具体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第十九条则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也就是说,免职就是上级组织直接解除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其中,前两者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
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规定,这4名干部所受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相同的。
需要厘清的一点是,免职、辞职不等同于撤职,也不等同于辞去公职,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
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