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兜底保障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问: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农村低保对象分几类保障?
答:我省农村低保原则上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条件。
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三)户内没有消费性车辆、商品房、出资企业、财政供养人员的。
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甘肃省民政厅提供)
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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