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打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我国打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为确保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行动计划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济政策,加强村民自治,培育市场主体,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工作。
科技部发布报告显示:我国碳排放增速逐渐降低
科技部日前发布的《全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2018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了46%,中国碳减排成效明显,排放增速逐渐降低,自2013年以来增速基本为零。
据了解,该报告选定“全球碳源汇时空分布状况”“‘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状况及态势”与“全球大宗粮油作物生产形势”3个专题开展监测分析。
报告显示,2010年—2017年全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呈上升趋势,且与前40年相比增速不降反增,说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仍需全球共同努力。中国碳排放总体虽呈上升趋势,但因政府积极采用了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与实施重大生态工程等措施,碳减排成效明显,排放增速逐渐降低,自2013年以来增速基本为零。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明年起施行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日前修订通过《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同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此外,《条例》还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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