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情况进行了发布。据了解,今年我省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细化上位法、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等3方面的内容。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条例》细化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新增了实施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在“超标排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违禁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其他情形”等5种情形下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还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手段失之过软、生态环保领域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倒逼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设定了处罚措施,还规定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廉洁执法能力,着力强化了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了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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