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或赠与直系亲属不征个税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在保持纳税人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从2019年起,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公告》明确,房屋继承以及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对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则为20%。不过,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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