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延长医保参保缴费期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提出,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
《通知》明确,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预约等方式办理缴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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