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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易反复 警钟当长鸣

20-03-16 11:13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编辑:张玉芳

  【案例】 2013年11月4日,姬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6月9日,姬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县安林公路,被民警查获,后被取保候审。经鉴定,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9毫克/100毫升。在姬某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7月15日,姬某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一号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4.4毫克/100毫升。最终,姬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说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根据相关规定,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即构成醉酒驾驶。

  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始终坚持严格执法,持续严管高压,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广泛社会共识,有力促进了全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为降低酒驾醉驾发生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一些驾驶人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依然薄弱,对“醉驾入刑”存在侥幸心理。统计显示,不少驾驶人有两次以上被查处酒驾的经历,充分表明酒驾醉驾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仍是多发易发的顽症痼疾。

  交警提醒所有交通参与人要以案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坚决拒绝酒驾醉驾。□(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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