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委出台《程序规定》提升问责工作规范性精准性
省纪委监委近日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对问责工作进行全流程程序规范,提升问责工作规范性、精准性。
《程序规定》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对问责线索管理、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立卷归档、申诉办理、纠错等各环节作了全面规范。同时,厘清责任分工,明确案管部门负责线索管理和分办,承办部门开展问责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职能分工,对承办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职责作了清晰划分,确保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程序规定》强化内控机制,对问责工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设置审批、审核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求承办部门提出不启动问责调查的也要报批,防止发生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情形。明确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精准性。
《程序规定》还就解决实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比如,针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报告中的事实和证据的效力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对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核实,未经核实不得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为解决乡镇纪委问责工作质量不够高的问题,要求乡镇纪委按照“乡案县审”有关规定,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将问责调查报告等材料报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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