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
日前,《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从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所在流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 2019-07-10五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