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地方选举改革回眸
1979年12月,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长的宋任穷同志,在人代会召开之前,专门约见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市长,要求他们在人代会上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照法律“搞一次各方面满意的换届选举”,把首都的人民代表大会开好,也给全国的换届选举“开个好头”。市人大会议开得很成功。选举副市长时,主席团和代表共提出15位候选人。最终大会主席团提名的两位副市长候选人,因代表意见较多,得票没有过半数,而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年富力强、更有威信的候选人当选。这在北京市前所未有。为这件事,管干部的市领导同志向本市的“老书记”、当时已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反映,认为没有实现好组织意图。彭真说,法律规定差额选举,就会有当选,有落选,这是很正常的事。
1980年下半年到1981年8月,在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中,有2368个单位开展了县级的直接选举。这是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展的县级直接选举。
这次县级直选,由于党中央和各级的高度重视,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气象:一、尊重选民意愿,实行“三上三下”。二、真正实行差额选举,让选民好中选优。三、前所未有的选民参选率。这一次全国性的县级直选,也暴露出一些违反民主法制的问题。有些单位领导缺乏民主作风和法制观念,做了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任意剥夺选民的民主权利;不尊重选民民主权利,任意增加或减少代表候选人;个别领导人看到自己提出的候选人没有当选,擅自宣布选举无效;有的搞陪衬式的差额选举等。□(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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