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首判的警示
据《北京青年报》刊登刘效仁的文章说,江西省浮梁县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近年来,类似跨境乱倒危险废弃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按照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仅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其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落实“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规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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