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乡村振兴促进法精髓
据《经济日报》日前刊登乔金亮的文章说,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三农”领域的一件大事,需要把握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精髓。
在制定这部法律前,农业农村领域已有很多法律法规。为何还要制定一部专门指导乡村振兴的法律?一方面,乡村发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经验的共性部分需要固化和推广。以往,很多地方也强调“三农”工作的重要性,但常常“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立法将更加明确乡村地位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如何让乡村更好发挥功能,将已有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法定化。通过法律规定乡村振兴最低限度必须做成什么样,任何地方都不能毫无作为。
另一方面,乡村发展也有一些深刻教训。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很多乡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陷入人、财、地“失血”的困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地农民生活、乡村面貌得以改善,但也有极个别地方违背乡村发展规律、违背农村实际,把好事办成了坏事。治理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比如耕地流失、生态受到破坏等,要有硬措施。这部法律就是要让一些地方不能肆意妄为,让一些地方不能急躁冒进,给一些地方划红线、设底线。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已3年有余,我国乡村格局正处在大演化大调整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遇到的挑战更多样,利益关系更复杂。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之际,有必要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视乡村振兴的关键点。
关注“人民需要”的新趋向
据《北京日报》日前刊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道勇的文章说,在新发展阶段,要全面准确把握好人民需要变化的新趋向。
需要质量迭代。譬如,随着基本温饱问题的解决,如厕问题作为城乡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其重要性日益突显。此外,食品药品安全性的提升、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教育、就业和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公平等,都是人民需要不断迭代的重要领域。
需要领域拓展。一方面,政府的需要供给能力及供给状况与人民的实际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结构不适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需要的侧重点是迥然相异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能否更好地处理这些因为人民需要领域拓展所带来的“新议题”和“真问题”,直接决定着人民生活品质的高低。
需要功能位移。在当前我国,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而言,需要的重心还是基本民生,功能位移现象还不太明显;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而言,需要已经逐渐由满足物质生活的大众消费转向体现美好生活需要的品位消费,品牌、品位和品格等成为共同追求的新目标;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需要的领域进一步拓宽,迭代速度持续加快。但是有关消费异化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必须对当前出现的需要功能位移现象进行适当干预。其中有些功能位移,如奢侈品消费,需要严格限制;有些功能位移,如追星行动等,需要积极引导;有些功能位移,如争当劳动模范,崇尚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志愿精神等,则需要全社会大力倡导。
碳中和不是简单“减污降碳”
据《环球时报》日前刊登贾卫列的文章说,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碳中和不是简单的“减污降碳”,而在实际行动中,个别地方出现了“为减污降碳而减污降碳”的思维和方法。
文章提醒,特别需要留意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打着碳达峰、碳中和的旗号炒作金融概念,“蹭热点”在市场上寻找投机机会。个别地方一味追求“减污降碳”,忽视环境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在没有找到绿色转型的道路之前就“一刀切”中断经济发展产业链中的某些环节。试想,在煤电碳达峰问题上,关停1000多座燃煤电厂固然可以大幅度降低碳排放总量,但在2020年电力行业碳排放占全国碳排放总量37%的比重这个现实基础上,传统燃煤电厂的迅速退出是不现实的,我们的重点是加快技术改造,实行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有序地退出。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既定的前提下,我们为之制定的政策、执行的措施,需要围绕科技创新这个核心。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情况千差万别,但以技术创新推动碳达峰和碳中和才是平衡环境与发展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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