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定职业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要受罚
日前,《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创业扶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就业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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