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
据《人民日报》日前刊登的文章说,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生态,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是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的需要。
从这个意义上讲,前不久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正当其时。这是一项旨在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维护义务教育公益属性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只有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才能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
与此同时,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有其法律依据。从《通知》来看,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办学主体,将按照不同情形、不同条件可转为公办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或终止办学。这与今年修订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保持一致,均旨在营造公平的办学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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