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课堂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日前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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