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探索出台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开展协作配合机制(试行)》,从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措施使用、工作指导四个方面,对我省各级纪委监委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开展协作配合作出规范。
《机制》确定了线索移送原则,依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中央在甘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题线索性质、被反映人身份等不同因素,分类确定管辖单位。
按照案件类型和立案机构不同,《机制》从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处置等方面全过程明确了协作程序。立案方面,明确了所在地纪委监委办理协商管辖案件、自行立案案件、先行立案案件时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以及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的协商及立案程序。审查调查方面,明确了地方纪委监委单独立案审查调查,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立案审查、地方监委立案调查,双方联合审查调查三类不同情形的协作程序。审理处置方面,明确了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对其查办的中央在甘单位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后,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处分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
《机制》还细化了措施配合事项,按照措施所涉人员职务职级、采取措施具体单位、具体措施种类等不同,规定了相应请求协作程序、协作事项审核、具体协作配合等程序。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在收到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相关请求协作文书后,应当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通知。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对符合规定的请求协作事项,应当按照事项分属本单位、其他单位、下级纪委监委等不同情形,分类提出办理意见,开展具体协作。此外,还明确了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商请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采取措施协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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