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规范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
日前,省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会签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等工作,标志着省公益诉讼检察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正式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线索移送、交办督办、交办督办工作管理、交办督办线索立案条件、调查中新发现线索移送以及推动社会治理、日常工作配合等内容,对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检察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有效做法进行总结、固化,对全省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高效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办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的工作方式进行吸收、转化。《办法》明确了省级层面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的概念及移送方式;规定了省检察院受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后,进行交办督办的具体情形、类别及具体形式,并特别规定了对交办督办线索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要求逐级报备省检察院审查,并增加了有关调查期限的规定,以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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