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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11-22 14:37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2024年居民医保最新缴费标准公布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日前公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首超个人缴费新增,居民个人缴费增幅也适当降低。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我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4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月人均增加36元,其他亲属月人均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人均再多增加5元。

  《通知》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老工伤”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省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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