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建立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来源于基层党组织的创造。早在1984年,当时的上海铁合金厂党委就在厂里定期评议党员,就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党员,除名屡经教育不改的党员,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突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987年10月后,河北满城县、辽宁锦州市、河南辉县市、山东泰安市等地先后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处理不合格党员。
1988年7月,中组部负责人到辽宁调研党建情况,发现锦州市实施民主评议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做法值得推广,便及时向党中央作了汇报。
同年10月18日至11月9日,中组部负责人在山东、浙江和上海调研换届工作和党建情况后又指出:“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基层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也是新时期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增强党员互助、互勉、督促进步的一种好形式,似可推广,逐步形成制度。”
1988年11月,中组部制定《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12月15日,党中央予以同意转发并指出,“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按照中央通知精神,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以来,已成为党内一项经常性制度。
2016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明确提出,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明确规定,党组织要“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这是多年来党的先进性建设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生动实践,对于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组织活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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