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该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后的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中共五大开始,缴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并在之后的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缴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中对党员缴纳党费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缴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5年,在中共七大党章中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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