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治理必须走法治道路,二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结合。党内法规建设是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依规治党,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提升自身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能力的制度保证。
一、党内法规蕴含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果与经验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中国的法治不能照搬西方,是在多方借鉴的基础上,经过实践逐步摸索总结而来的。在新时代,有效地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须依据一国实际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定要走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这条独特道路的选择离不开中国共产党成立近百年的革命实践,离不开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探索与经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转变,都和党中央指导思想的转变、党章的修改、重大决策的制定相关联,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的渊源。因此,根据国情,注重国家法律发展,同时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党内法规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必须要关注人民群众的意志。制度由人制定,靠人实施。新时代的中国法治要根植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饶的社会土壤中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刚柔并济,二者都是社会规范、社会调控手段,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并且起到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党不仅要依法依规治党,也要以德治党。党员群体是国家的先进群体,起着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治党,就是要用法规约束党员的消极行为和不作为,以及摒弃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制度治党中可以利用道德的教化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助于发挥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三、党内法规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建设。2011年,一个立足中国实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对党自身行为和关系的调整往往通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而进入到国家层面,从而成为一种被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同的执政行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以宪法为根本的国家法律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保障。党内法规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比较灵活,对党员和党组织行为规范规定更为严格和具体,因此使得在国家治理方面,党内法规的治理效果尤为突出,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四、党内法规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保障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法律,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有法可依。党的领导因为采取法治的形式而变得更加稳固。实践证明,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我国才实现了今天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国格局。同时,党通过制定体系完备、内容科学、要求严格的党内法规约束党员和党组织,以此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而这也有利于不断提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进而切实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
(作者系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本文是甘肃省委党校科研支撑项目“党内法规科学立法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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