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日前,《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各级林长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
《办法》明确,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居民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权属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宜林地块或地段,建立义务植树示范基地。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清明节后第一周为“甘肃植树周”,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时开展植树活动。
同时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人每年应当履行不少于3株的植树义务,或者通过其他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或者通过其他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包括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各类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根据相关办法、规定折算为具体完成义务植树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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