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桶装水,判刑
【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李某某及其妻子靳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出租院内,通过水泵抽取井水,经过简单过滤后灌装到品牌桶装水的水桶内,贴上在网上购买的品牌标签,后在其6人合伙开的水站中销售上述假冒桶装水,获利10万余元。
2021年3月,6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起获假冒品牌桶装水600余桶。2021年7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李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说法】 近年来,假冒品牌矿泉水、白酒、生活日用品等犯罪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食品安全,加强对危害民生领域假冒品牌犯罪的打击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针对该案制售假冒桶装水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朝阳区检察院还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上述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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