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有效路径
□ 曹金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加强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社区治理,关系党的决策部署在农村的落实,关系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对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突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夯实治理的稳固根基。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基层政权的领导核心,也是基层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参与者。只有夯实基层党组织堡垒,才能为“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打下稳固的基础。一是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队伍,发挥“领头雁”作用。要大力实施“能人强村”工程,严格选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本领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党员担任村级党组织书记。要破除论资排辈观念,开阔选人视野,大胆起用优秀人才,优化村干部结构,提升村级班子整体实力。二是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党员的发展工作,努力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致富党员培养成村干部,提高农村党员干部自富带富能力,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要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使组织体系更加健全、活动更加经常、支部更有活力。要重视村“两委”建设,推进“两委”组织一体化,实施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积极创新村级党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农村党员动态管理体系,提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及村干部待遇,完善党群沟通联系制度,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真正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与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筑牢治理的物质基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物质基础和关键环节。新时代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把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要抓手,通过创新集体经济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激发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中的活力,不断确立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二是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盘活用好农村集体的各种资源资产,通过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入股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努力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虚置,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产侵占。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经济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三是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要坚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中爱农业、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的智力支持和生机活力。要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升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水平,激发农村资源发展活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引导社会组织与村民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推动治理重心的下移。党组织在农村社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通过优质的服务实现的。新时代农村社会矛盾发生的新转化深刻改变着农村社会生态,促使党组织从服务提供者向服务的协调者、管理者、维护者转变。一是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群团组织应发挥其特有的组织优势,及时了解基层民众的呼声,热心帮助村民出谋划策、提供咨询与服务,带动他们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另外要积极发展和引导农村一般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农村一般社会组织由于贴近基层,能够有效地表达群众的意见,同时因其高度的组织性还可以与有关方面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减少社会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二是提升村民参与治理能力。只有村民参与治理的能力得到提升,村民自己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才能有效解决公共事务办理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应通过教育、培训、宣传等方式引导村民了解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序,激发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活力。提升村民参与治理能力,还需要营造有力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对此必须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乡村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优化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真正使村民参与治理能力在自治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升。三是妥善处理好各类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中党的领导地位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具体领导活动来实现的。农村社会组织是新时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领域。实现党的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越来越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需要通过政策制定、法律规范、制度调整、业务指导等举措,为各类社会组织创造条件,确保它们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有序参与治理活动,为乡村治理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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