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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3-09-12 15:34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编辑:张玉芳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本次调整将惠及全省175.77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2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定额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3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月增加22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二是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2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2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

  倾斜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2元、3元、4元、10元和15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34元的,调整到3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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