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的“人情费”能要回来吗?
【案例】 2019年11月,王某了解到朱某能够帮忙获取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名额,便主动与朱某联系,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给朱某转账10万元,朱某亦给王某出具了收条。但之后,两人就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一直未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明知其不具备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其通过给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该行为会破坏国家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规范和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说法】这种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这种不法原因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要不回来的。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花钱请托是一种错误认识并涉嫌违法,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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