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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差评”予以澄清 莫侵犯消费者隐私

23-06-09 14:33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编辑:张玉芳

  【案例】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桌游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存在较大风险。在消费领域,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并不鲜见。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进一步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法官表示,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予以评价,商家也有权针对消费者的“差评”作出澄清。但是,商家的澄清方式应当合法,不得违法公开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隐私及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权益。本案聚焦消费领域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明确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的行为边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为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驾护航。(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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