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推行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条例》明确,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并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加强工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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