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经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有效期5年。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通告》,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及其他批准的禁猎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禁猎。
《通告》禁止猎捕列入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等枪械,以及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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