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施行
由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指明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对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改。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整体调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职责划分,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二是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完善黄河流域淤地坝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内容,增加禁止损坏淤地坝相关规定,增加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全面吸纳最新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将水土保持率、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绿色发展、分区防治、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水土保持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等工作要求吸纳至条例中,将新时期国家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安排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四是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五是进一步优化了篇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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