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省人社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明确,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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