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日前,我省下发《关于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及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方案》,提出今年我省将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方案》明确,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包含在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的统计之中。“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指一直未曾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是否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如果已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应视为曾经就业,不符合项目招聘人员条件。
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应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能够与招聘毕业生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参与项目用人单位可以是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包括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十大生态产业企业、不限于所有制性质的其他县属企业等。
同时,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单位参与此项目招聘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占用事业编制,不属于编制内人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各项待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项目补贴期满即停止补贴。项目资金从9月份开始由省财政根据项目指标计划据实拨付市县财政,市县财政根据同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情况将生活补贴直接发放到招聘人员个人银行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3年,期满后不得延续。
按照往年惯例,用人单位出现项目招聘人员流失,可以要求递补,市县人社部门在剩余项目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同意递补,新递补人员同样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聘用,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的补贴。
此外,允许项目招聘人员在3年项目期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三支一扶”、脱产研究生等招考,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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