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放宽乡村医生职称评定条件并落实养老待遇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7个部门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任务分解方案》,对《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方案》,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执业20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根据《方案》,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在核定村卫生室(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可统筹考虑村卫生室(所)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所)不少于1000元/年标准,设立运行经费补助。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乡镇卫生院缴纳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乡村医生评定高级职称,对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不作要求,单独划定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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