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为巩固深化“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协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建立“河(湖)长+检察长”、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协作、健全生态修复等方面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通过“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打击各类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效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积极作用。
《意见》明确,增列检察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互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违法行政行为整改情况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情况等,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机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在重点地区重要流域探索联合建设生态修复基地,对恢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采取赔偿相应费用、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由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基地代为修复。建立市级以上重大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措施落实、制度建设等跟踪问效,对没有整改、虚假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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