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为什么要提出“四个服从”?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强调:“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这里,已经提出了“三个服从”。至于“四个服从”的完整提出,则是在1938年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在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在报告中特别讲到了强化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
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一个人一样的程度。
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亦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罗平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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