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日前,从省林长制办公室获悉,省级总林长签发甘肃省总林长2号令,印发《甘肃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林长制目标责任落实。
据了解,《考核办法》共16条,对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科学评价各市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状况,推动目标责任制落实,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管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考核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每五年考核一次的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二是每年考核一次的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地绿化、资源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实施运行情况、突出工作成效等7个方面。
《考核办法》明确规定,考核采取各市州自查和省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州,不仅在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还将重点面向基层和林长制工作一线,对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林长等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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