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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3-09-14 09:26 来源:《党的建设》杂志 编辑:张玉芳

  冯之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防范金融风险还须解决许多重大问题”。就我省来看,尽管已经比较有效地遏制了金融领域的“增量风险”,但过去持续累积形成的“存量风险”依然在持续释放负效应,同时该领域的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变量风险”的治理难度还在继续增大。因此,必须立足于减少存量风险、管控增量风险、防范变量风险的基本目标,有效保护合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切实防止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向社会政治领域传导扩散,从根本上避免风险因素的“二次伤害”,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顺利推进。

  实施源头治理,规范行政部门行业监管。一要依托“八五”普法工作开展,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活动,依托“个人影响家庭、家庭影响社会”的普法模式,增强群众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教育社会大众规范金融行为,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从源头上杜绝纠纷隐患、防范违法犯罪。二要认真领会和精准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坚决防止各类变相审批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市场准入等事前监管机制。对于金融类企业的设立申请,要依法依规严格验资、严查资质。三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的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和强化年度审计、许可证换发等工作,实时监控金融领域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和风险防范,切实杜绝“只批不管”现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四要强化各监管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金融类、投资类企业的清理整顿,重点复查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的企业及其超范围经营行为,严防风险向金融领域渗透。

  实施系统治理,强化政法单位司法办案。公安机关要适当前移工作关口,对涉金融犯罪线索,及早介入侦查取证,以获取最佳取证时机,并及时妥善查处,防止受害面扩大。特别要强化对赃款去向和被告人资金状况的调查,为后续定罪量刑、追赃挽损创造条件。检察机关要全面提升涉金融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的实效。深入开展行政检察工作,针对金融领域各种乱象,认真分析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法院系统要严格遵照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要求,对尚未审执结和新收涉金融案件,认真审查甄别,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彻底切断不法分子利用司法诉讼程序掩盖违法犯罪的通道,精准打击违法放贷、高利贷、“套路贷”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法行为。

  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党委部门统筹协调。党委有关部门要牵头协调,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一方面,深入推进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联系互动,积极组织科研院所的金融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专家学者加强对金融领域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探讨,会同实务部门共同深入解读省内外典型金融案例,分析其成败得失,为实务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和规范执法办案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及时召集行政监管部门和政法单位举行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高度统一对金融领域有关制度和政策的思想认识,推动形成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有效实施步调一致的工作举措。既要推动监管部门加强行业整治,堵塞管理漏洞,补齐工作短板,从源头上防范治理金融乱象;又要规范和强化政法单位执法办案,切实加强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适时由党委部门牵头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专题会议精神落实到位。

  (作者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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