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第12号总河长令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督察对象、内容、方式等进行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
《条例》明确四类督察对象,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此次生态环境部也被纳入督察对象。
《条例》对督察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不再使用“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等表述,而是概括为“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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