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问答
1.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这是着眼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环境中更好推动文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体现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文化创作生产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更加科学、更加深刻,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出更多高质量文化产品,更好满足人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文化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双重属性,它既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也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商品属性。在两种属性中,意识形态属性是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商品属性是文化产品的一般属性。实际工作中,不能因为文化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就忽视其意识形态属性,也不能因为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就完全排斥其商品的一般属性,而是要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正是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在文化创作生产中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也就是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这方面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更好保证文化创作生产的正确方向和导向,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经济效益是第二位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文化产品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价值,这就不能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好,有利于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但文化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多、更重要地体现在社会效益上。有些文化产品,经济效益可能不大,但对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用很大,这就是文化产品和物质产品的根本区别所在。文化产品承载的是价值取向,影响的是思想灵魂,出了问题伤害的是人的心灵。因此,对文化产品来说,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就要服从社会效益,市场价值就要服从社会价值。一部好的文化产品,最好是既能经得起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又能经得起市场检验;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广受欢迎。近些年,文化创作生产中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包括歪曲否定历史、诋毁抹黑英雄问题,包括宣扬“财富等于成功”“享乐就是人生”问题,包括急功近利、过度娱乐问题,包括庸俗、低俗、媚俗问题,包括是非不分、善恶不辨问题,等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放弃了社会责任、不考虑社会效益。克服这些不良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制度保障。这就需要按照《决定》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引导各类文化创作生产主体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严肃认真对待文化产品的社会效果,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抵制和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防止文化产品沾满铜臭气、沦为市场的奴隶,努力做到“两个效益”相统一、双丰收,在造福社会、造福人民中实现文化理想和价值。
2.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主要有哪些重点?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环节。按照《决定》部署,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3个重点。
第一,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需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党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强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所以,《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这就把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七个有所”的要求,从整体上纳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之中,对书写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新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还要牢牢立足基本国情,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持之以恒抓好民生工作,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需要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艰苦奋斗,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亿万人民群众生活显著改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优势日益显现。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历史性判断,在民生领域,同样也面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决定》精神,着力健全和不断夯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基础,格外重视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和最薄弱的环节,促进公共资源着力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让全体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需要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面向近14亿人口的民生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要让全国各族人民都生活得更加安康幸福,就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深化民生保障领域体制改革,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沿着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有效供给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积极适应和引导不同社会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上迈开新的步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支持相关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社会消费预期,使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有效对接、良性循环、相得益彰,全面提高我国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3.为什么要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
就业是民生之本。《决定》要求:“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这是我们党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的重要创新举措,对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
第一,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是增强就业能力、扩大就业容量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解决好超大规模就业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坚持就业优先的战略和政策导向,在充分就业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在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深刻转变、产业结构出现深刻调整的新形势下,又面临全球经济下行、国内总体就业压力加大和结构性就业矛盾叠加的新问题新挑战,一些地区面临周期性劳动力短缺和劳动力过剩轮番交替问题,特别是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对从业人员供求关系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样的“矛盾凸显期”,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成为整个民生建设中的首要问题。为此,《决定》在强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这体现了多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其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主要是从就业供给侧提出的总体要求。而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方面建立新的机制,也包括就业的需求侧、需求方在内。为了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就需要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发展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双创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为了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同灵活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尽力减少后顾之忧,鼓励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合法守法灵活就业,引导人们靠劳动致富、靠知识致富、靠创新致富,重点在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扩大就业容量,形成长期稳定的就业预期和良好的相关制度环境。
第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是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就业是我国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有恒业,方能有恒心。一个人有了就业,就容易安定;一个家庭有一人就业,就增加一分稳定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建设持续迈上新的台阶,各地普遍建立了深得民心的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制度机制。落实《决定》关于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履行好保基本、保底线、保民生的兜底责任,把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问题作为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通过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谋生和发展的基本素质。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入,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有序分流,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鼓励市场需求广、就业容量大、就业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转岗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发展生产和外出务工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需要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和就业帮扶力度,因地制宜多发展一些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扩大转移就业培训和就业对接服务,做好扶贫劳务协作。在此基础上,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没有能力再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坚持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全面筑牢“劳有所得”“弱有所扶”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支柱,进一步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节选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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