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于日前发布实施。《细则》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除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以外,结合甘肃实际,对省级督察的机构组成、职能职责、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等进行细化补充。
《细则》对应确定了省级督察基本制度体系。明确了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四种省级督察方式,四种督察方式各有侧重内容。例行督察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增加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情况”,以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回头看”根据需要对例行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督察,增加了“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重点整改任务”成效巩固情况,以及“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满意度”情况;专项督察视情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察,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派驻监察主要针对派驻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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