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天下之贤者”
中国古代王朝对官吏的选拔各有其历史发展过程和时代特征,但“选贤”是一个一以贯之的原则。
宋代苏轼总结,“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部落时代的推选禅让制、世卿世禄制,春秋战国时期的客卿制、礼贤下士和军功爵制,魏晋时期的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隋唐以降的科举制。举其要者,察举与征辟、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最为关键。
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各级主要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朝廷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九品中正制则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为原则,把有统治才能的庶门之人纳入选官制度。
不过,不管是“察举”“征辟”,还是“九品中正制”,都具有特殊主义与等级色彩。隋唐以后实行的科举制,进一步贯彻“选贤与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发散性影响。
借由科举考试,中国从宋代开始不仅大为拓宽了选拔人才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读书人有制度化渠道向上层流动。
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以天下之禄位公天下之贤者”的理念,与罗尔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公平原则有相通之处。
任何一种跨越都不可能是断其根本、切掉来路的。文化如此,制度及其实践亦如此。深入理解传统政治中“选贤”的源流与脉络,批判继承合理性因素与经验,才能真正赓续一种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