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智慧检务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当前,我国正在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挑战,以新质生产力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突破,检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以智慧检务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关键抓手,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切实在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应有之义。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具有客观必然性,已逐渐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是,如何有效提升生产力水平、提升科技创新的能力并攻克核心技术的短板,仍然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和捍卫党的绝对领导,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建设,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建设,高水平助力绿色高质量发展。
推动智慧检务建设提质增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路径。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领域智慧支撑、全方位智慧服务的总体框架。智慧检务作为法律监督的新范式,具有许多独特优势。一是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通过数字化手段收集、处理、分析并利用相关数据信息开展监督;二是创新高效智能监督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案件信息进行全面精准快速的分析判断,大大提高办案质效;三是打造开放透明的监督机制,通过新媒体及时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增强了社会各方的法律监督参与度。智慧检务的创新优势与检察机关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职责高度契合,是检察机关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抓手。
创新立体贯通的数字检察新模式是智慧检务建设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一是全方位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检察机关要更新信息技术设备,强化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数字化技术应用培训。建立健全的数字化管理体系是全方位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的基础。检察机关要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建立良好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机制。同时,注重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研究与创新,积极探索引进适用于司法工作的新技术,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的合作研究,有效推动数字检察发展。二是多角度破除信息共享壁垒。要提升数字化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技术水平,加强协作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等途径,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要更加注重信息共享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充分利用多方社会资源,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促进社会各界对信息共享的重视和参与。三是深层次完善检察监督模型。要建立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数字检察要着重考虑对数据获取的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效率性等指标评价衡量,并注重与被监督对象的行为特点相匹配。要构建有效的数据分析和挖掘机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筛选、分析和挖掘,为监督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数字检察监督往往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协作,要建立协作与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监督优势,形成合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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